重启尘封疑案彰显法治自信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始末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8年前因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在家中接待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及合议庭法官,听他们宣读了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再审案件的判决书。这一次,李三仁、尚爱云得到了渴望已久的答案——他们的儿子呼格吉勒图无罪。
“我们一直在等待这一刻,终于迎来了儿子的清白。”尚爱云抑制不住泪水,“我们一直相信法治的力量,法官们的工作我们看在眼里,给你们鞠躬致谢了!”
“相信法治”、“感谢法院”,这是自11月20日她得悉二儿子呼格吉勒图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对家人及来访记者们重复最多的一句话。
“我代表法院对你们表达真诚的道歉,对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并被执行死刑深感痛心,希望你们多多保重身体。”赵建平拉着李三仁、尚爱云的手动情地说道。
对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启动再审后改判无罪,十分罕见,因而此案备受社会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在当前我们国家正在倡导依法治国这样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依法作出改判,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重启尘封疑案■
11月20日上午8时许,内蒙古高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等五六名立案庭工作人员来到李三仁家,向他们送达并宣读了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称,呼格吉勒图父母以“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等为由,向内蒙古高院提出申诉。内蒙古高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当日上午10时,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对呼格吉勒图案的申诉审查,认为此案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再审。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如果确有错误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18年前,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被执行死刑。9年前,一名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供称当年案件是自己所为。“真凶”出现,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庭审一波三折■
据李生晨介绍,在审理方式上,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开庭审理,即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代理律师可以通过阅卷、提交代理意见等方式履职,法院也会严格依法保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包括代理律师的权利。
11月20日下午,申诉人李三仁夫妇的代理律师就已经完成阅卷工作,并复印了卷宗中的有关资料。不久,李三仁夫妇的代理律师向合议庭提出“公开开庭审理”及调取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案被告人赵志红案的有关材料等意见。
12月3日,此案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作出明确答复,由于此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决定案件不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并不会影响审理的透明度和审理结果的公正、公平。”孙炜告诉记者,不开庭不等于不公开,此案的审理过程、裁判理由、裁判结果都会最大限度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代理律师可以通过阅卷、提交代理意见等方式行使诉讼权利。
“被告人赵志红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案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目前赵志红案的相关材料还没有法律上的结论,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不予调取。”孙炜介绍说,关于申诉人代理律师提出的申请调取赵志红案有关材料的意见,合议庭也未予批准。
12月4日下午,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和代理律师苗立,按照此案再审合议庭的要求,赶到内蒙古高院和合议庭法官进一步交换意见,合议庭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再审过程中,内蒙古高院也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使再审工作依法按程序顺利开展。
据悉,此案依法决定再审后,内蒙古高院抽调精兵强将,积极依法复查此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展再审工作。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做到了依法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案件进展消息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此案的再审过程、裁判结果和判决理由,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从案件复查到立案再审,我们一直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此案的再审工作。”胡毅峰恳切地说。
鉴于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内蒙古高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案件,即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有舆论也对此提出疑问。
“虽然呼格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但内蒙古高院作出不开庭审理的决定,是符合法律程序规范的。”陈卫东教授解释说,如果此案再审开庭审理,在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庭审没有被告人,只有控辩双方,庭审本身的意义不大。
■为何改判无罪■
“此次再审的关注焦点是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都要全面审查。”孙炜强调说,此案再审的难点和重点是对证据的分析和研判,其中重点分析了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尤其对涉及法医学知识的部分,他们更是格外谨慎。
经再审查明,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的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峰、申凤兰等人证实呼格吉勒图当天晚上活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活动情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这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
其次,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对他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最后,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杨某某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
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纠错提升公信■
“呼格吉勒图案在司法史上有特殊意义,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认为,此案的改判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一系列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努力进入新阶段。
据悉,呼格吉勒图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申请,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在合议庭送达再审判决书时,已经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告知,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呼格吉勒图父母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后,我们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赵建平说,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会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关于呼格吉勒图案当年的办案人员是否会被追究相关责任问题,赵建平介绍说,目前追责工作已经启动,内蒙古高院将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的要求,依照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情况也会及时公布。
胡毅峰介绍说,对此案的发生,内蒙古高院将汲取深刻教训,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此案的再审和改判凸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的态度和决心,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自信的表现。
呼格父母下周申请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
12月17日上午,记者从呼格吉勒图父母处获得消息:呼格案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呼格父母李三仁和尚爱云夫妇正在积极为儿子被错杀申请国家赔偿,下周李三仁夫妇将把国家赔偿申请按规定程序向内蒙古高级法院提交。
按照法定期限规定,国家赔偿申请递交完毕后,司法机关将在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具体数额的答复。
■组长被带走■
呼和浩特12月18日晚消息,记者当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1996年,呼格吉勒图错案发生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专案组组长。
官方发布的消息中,只称冯志明被调查是因为涉嫌职务犯罪,并未提及其主办的呼格吉勒图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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